回顾历史: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必要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形式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金,从而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1956年以后,中国曾在一段时期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从此,私营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企业法律风险也随之产生。
2004年6月1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而企业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因实施设立、存续、变更或终止等行为违反或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大小的法律法律后果,承担不同轻重的法律责任。